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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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