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6、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县(市)、区申报资料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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