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发出通知,转发了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护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自谋职业证次使用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次使用。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护应聘时同等条件可优先录取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很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护事务代理服务,并在**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各省市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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