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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承继其商标权。否则,当注册人行使其权力时,就不能有效证明该商标为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名义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是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和地址的改变,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力的转移,其结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但商标权力是连续的。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代理人变更后,有关该商标或申请的驳回、注册异议、争议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等事宜,商标局将通过变更后的商标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
变更代理人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变更,对于变更异议答辩和评审答辩代理人的,应专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注销的内容,但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适用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注销程序办理;而对于注册申请,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需要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述注销申请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按规定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作为变更申请的一种,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取代。
(四)更正商标申请或注册事项
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错误等。
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被异议了申请人要针对别人的异议理由,去答辩,并找相应的证据才行。那么答辩有什么技巧呢?
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1、突出优势
1)商标有独创性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都可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答辩时有力的理由与论据。
2)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
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注册或申请商标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2、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
1. 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
2. 辩驳商品不类似时,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3、按期答辩
1)答辩要在答辩期限内答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
2)补充材料要及时
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标局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4、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时,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 内容完全无关。答辩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不能顾左右而言他,这样完全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5、其他注意事项
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的叙述还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
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注:如果您还是不太清楚该如何进行答辩,那么我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人士,这样能够避免您时间的浪费,毕竟答辩是时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