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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商标在商标转让时如何体现使用证据?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3-04-11 21:46

  服务类商标在近几年的注册数量突然增加,其原因也就显而易见了:政策的去工业化、发展第三产业,在商标转让时,使用证据的展示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局主要依据服务合同以及发票作为判断依据,合同及发票中应当明确商标名称以及服务种类,并以具体服务项目为准,公司宣传(例如网站推广等宣传方式)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只能作为辅助补充,如果仅有网站信息没有合同、发票等证据作为依托,商标局不予承认。

那么,服务类商标在商标转让时如何体现使用证据呢?接下来,就为您解答。

  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两个特点:一,面向消费者;二,能够表明商标所指代的服务的真正信息和服务介绍。

  对于我们的商标来讲,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使用证据(基于性价比和可行性考虑):  1、在期刊、杂志或报纸等公开出版物上进行服务的宣传,出版日期结合广告内容能够作为使用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面向消费者且具有邀约性质的广告才能作为使用证据,如果仅是对商标的某种使用声明或者是对商家招商加盟不能作为证据。

  2、在面向消费者的公共场所设立的广告,例如地铁站的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等,其广告合同和广告费用发票进行结合,也能够作为使用证据,两个要素,合同和发票缺一不可。

若想强化效用,可以考虑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3、展会证据,展会一般会发行展会会刊,出现在会刊上的商标能够作为优良的使用证据,此外,如果商标能够在展会出现,在展会拍摄的照片可以突出商标,并以展会场景作为背景,以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

  以上单独一个方面的证据难以确凿证明商标的使用,所以要提供至少两个方面的双重证据。

  每隔两年在公开出版物上,例如报纸上,进行商标相关服务的广告宣传,要注明商标的具体服务内容并标明联系方式,例如标明网址(如果还未开展服务,可以仅在网站上进行相应的服务介绍),保留与公开出版物签订的广告费用合同及发票;每次展会在展台上出现商标图样,拍几张突出商标图样且广角拍摄的展会照片,证明我们确实在该日期的展会上出现并宣传过该商标,在宣传册上进行服务介绍,并使商标图样出现在会展的会刊上(出现商标名称及其服务介绍),以上两方面的证据即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使该商标不被“撤三”,进一步地,可以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进一步强化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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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11 21:46
更新时间
2023-04-1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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