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在申请的过程中,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所以在很多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都会遇上新申请商标含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面就由小编为各位讲讲为何申请人更喜欢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新申请商标如果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所以说,在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期内的商标都有可能因为违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提异议或无效宣告。
注意: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