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比较怕的一种情况就是商标被驳回。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哪几种情况下注册商标申请会被驳回?看完你就明白了。
1、新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新申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商标被驳回的主要的原因。
2、新申请商标系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
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的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
3、新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因常被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接触的受众十分广泛,若商标格调低下,极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风气。
4、新申请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