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连个广州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广州注册商标争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州注册商标争议,是特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的广州注册商标的行为;广义的广州注册商标争议,则是泛指任何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的广州注册商标的行为。
广州注册商标争议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广州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广州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广州注册商标。
二、广州注册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广州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广州注册商标。
三、广州注册商标与在先权相冲突广州注册商标涉及在先权利人的其他民事权益——包括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权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广州注册商标。
“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先使用人在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开始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因其使用已经驰名;②自己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别人申请时所使用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③先使用权人一直未申请商标注册或因申请在后被驳回;④在别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自己使用该商标并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⑤先使用权产生后,除可允许因正当理由暂中止使用外,必须不间断地一直使用;⑥不得将该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⑦不得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广州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广州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