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对于申请人来说,终于可以松口气了。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口罩卡“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
而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参考该同志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