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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认定使用服务商标,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则被视作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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