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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被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及同时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取得该商标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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