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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工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告诉》([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则:1)个别工行户开业挂号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挂号、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2)个别工商户处理变更手续挂号,每户每次收费10元;3)个别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4)个别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处理营业执照需提交哪些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别工商户开业挂号请求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不和复印件);3)经营场所运用证明:个别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别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商场主办方、政府赞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赞同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运用戎行房产作为居处的,提交《戎行房地产租赁答应证》复印件。
将居处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乡镇房子的,还应提交《挂号附表-居处(经营场所)挂号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同将居处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乡镇房子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则的相关证明;4)请求挂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必须在挂号前报经赞同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答应证书或许赞同文件复印件;5)《个别工商户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无字号称号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答应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别工商户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6)托付代理人处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托付代理人证明》及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作者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