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客体,是与商标权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商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视觉商标、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二)法律依据:(1)《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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