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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继续背书转让,还算是“背书连续”吗?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4
这种转让是无效的。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4
本人也认为该票据因为注明“不得转让”,而使该票据之后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因此,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具体理由同上二楼的法律条文。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4
当然不能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4
建议你采纳第一个解答者的答案。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4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我认为你说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符合背书连续的形式要件,但在民法上,依据债权转让的一般原则,如果转让人的转让行为在实质上无效,受让人也不能取得权利。   所以,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时,如果明知或者可得知背书人的背书行为在实质上无效,便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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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14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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