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请问:我是1997年11月5日进公司的,但公司当时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施实,要求企业一定要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才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08年签一次,09年和10年签一次,到2011年和我们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到目前2011年4月15日我在公司服务了13年半,目前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公司是做业务的,当时他给我两条路选择,一条是:继续留在公司,但不许自己接私单,第二条就是离开公司自己发展,公司可以给机会和我合作,公司也会照规定补偿我;但当时他的言辞就是要我离开公司,我觉得再做下去也没什么意思,所以我只能选择第二条;请问:依照劳动法,公司最高可以补偿我多少年,是不是12年,补偿标准是年平均工资还是最高工资,依照劳动法,我的情况可否算辞退,如果辞退的话,企业是否要多补偿3个月的工资给我,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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