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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中止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19
    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施。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分割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的临界点,这也是正确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   但本案不可草率认定为犯罪中止。     对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行为的停止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犯罪分子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著名的佛兰克公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19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综上,我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犯罪中止。 对于“弗兰克公式”中对于犯罪中止的定义为“能达目的而不欲”我认为其中可以有这样一种理解,即是由于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成本太高"因而"不欲"。  不知这样合适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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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19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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