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 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上述税率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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