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不能否相互拆借资金,过去都是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讲的,据说这样做扰乱金融,所以不允许。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这种看法也没什么改变。合同法借款合同由于并没有明确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银行,所以就有了企业之间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企业无外两种,一种法人,一种是非法人。 企业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将企业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要看该企业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许。一般来说,企业法人借入资金章程都是允许的,不论向谁借都可以,但是企业法人借出资金,董事长、执行董事、厂长、经理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如果企业是公司的话,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就属于违章挪用,是要受到责任追究的。 因此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一般来说是事实不能、客观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各种无效合同。说是相对无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没什么实际意义。 有意义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章程主张无效,提前追回借款,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人,特别是公司,只要不是银行,过去不能出借资金,现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 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条上,出借资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决批准手续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业看起来问题似乎更简单一些,实则不然。因为非法人企业里论简单,只有一个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简单,因为法定代表人、业主都是说了就算的。 合伙企业里执行合伙有没有权力出借企业资金,也要看合伙协议是不是允许、允许的话,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般而论,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拆借资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还可以象从前那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有认定合同无效和处罚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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