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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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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8:3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963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5]1117号)第一条要求,京财税[2005]963号文件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京财税[2005]963号文件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京财税[2005]963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京财税[2005]1117号文件规定,京财税[2005]963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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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8:38
更新时间
2022-06-1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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