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 我国的茶税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始自中唐时期的。 唐代把茶税固定下来,列为国家财政收入是德宗贞元九年(793 )正月的事。《食货志下》载:“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岁水灾, 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 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 ,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收两税。 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 贮之,若诸州遭水灾,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 年奏,自此,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灾处亦未尝以钱 拯瞻”从张滂的奏折,说明贞元九年朝廷决定征收茶税的原因是“去岁水灾”,倘后“赋税不办”,所以要征收茶税“以此代之”,目的在“供锗”。 税率定位较低,估价征10%,但从此“税无虚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成为封建国家的专利,我国茶税法规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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