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_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使用须知
一、年度报告的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所有公司、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时报送并公布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法和程序
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的所有商业实体均应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照相关提示填写并提交年度报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商业主体可以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向辖区监管办(处)报送。
四、年报信息公示
商业实体年报信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征信网商业实体征信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
五、商业实体提交年度报告不需要支付费用。
六、商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后无需盖章。
七.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在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披露即时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列入经营异常情况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状况异常,并向社会公示。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标记为非正常经营状态并向社会公开。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本系统使用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15。
九.注意事项:
(一)商业主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业主体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商业单位年度报告中公开信息的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纠正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公示。
(三)企业在填报年报信息前,应当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公布即时信息。
(4)个体工商户可以扫描手机右侧的二维码,登录系统提交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