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个人单次零售2千元内免关税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进口税收政策,同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
目前,在跨境个人电子商务中,合理数量的零售进口商品在实践中要缴纳邮政税。邮政税针对非贸易进口货物,是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结合。税率一般低于同类进口商品的综合税率。虽然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是通过邮政渠道进入国内的,但不同于传统的非贸易单证和票据、旅客的单独行李、亲友的礼物等。他们的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程只征收邮政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为此,该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按货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笔交易限额从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上调至2000元,并将个人年度交易限额设定为2万元。对限额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零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为0%,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笔限额的单笔交易,累计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笔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采集和管理操作的需要,相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单独发布。
考虑到目前的监管条件,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将暂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非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个人物品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不能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的零售物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了优化税收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将目前的4个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3个档次。其中,税目1主要针对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针对有消费税的高端消费品,其他商品归类为税收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邮政税率与同类进口商品的综合税率大致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
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支持新兴和传统业态、外国商品和国内商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政策实施后,将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有助于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助于改善消费者的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对企业(B2B)进口,货物通过一般贸易线下进口,仍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