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6]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纳税效率,增强纳税人对税控服务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集团总部采取集中采购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直接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个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单位应当保证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足额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发放税控专用设备,不能只发放省内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流程,提高税收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以在本地区有资质的服务单位中进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集团总部集中采购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建立自己的服务体系,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或委托具有服务资质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是严禁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通过销售专用税控设备或维修服务等方式非法搭售设备、软件等商品,或收取指定以外的各种名义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经发布了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上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的投诉,责令其立即纠正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