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比法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和立法原则之一。与《古兰经》、圣训和公议并称为教法的4个主要渊源和理论基础。阿拉伯语“格亚斯”的意译,中国穆斯林学者译作“比论”、“援例”。系通过比较推导出结论的一种方法。通常是从一般推出特殊,从已知的前提或导因或事物间的相似性或本质联系推演出未知的判断或结论。亦称类比推理、类比判断。采取类比法是为了解决无经、训明文作依据的新问题,即把有关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中去,以求得结论,形成新的判例。哈里发欧麦尔在给艾布·穆萨·艾什尔里的信中曾提出:“对于真主的经典和先知的训示中未曾提到的事情,你应先去了解类似事例,然后进行类比。”在伊斯兰教发展的头3个世纪里,逊尼派除罕百里教法学派外,一般都程度不同地运用“类比”原则创制律例,由有限的教法经文推论、提出了许多教法性见解和创制意见,丰富、补充了教法的内容,为教法能以适应现实、解决实际问题开辟了广阔途径。扎希里和贾法里等教法学派则拒绝使用“类比”原则。早期的类比方法较简单,多以当地穆斯林的民俗习惯或教法学家的个人意见为依据,其前提和结论不一定有内在联系。8世纪下半叶以后,教法学逐渐发展并系统化、规范化。著名大法学家沙斐仪提出了严谨的类比判断方法;逐渐代替了被认为带有主观随意性的意见判断,成为一种公认的规范性的方法。其基本要求是:类比必须是在无经、训明文可循的情况下,才准许以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已知的公议为前提,通过比较同原判例的联系,找出共同“基因”('Illah),取得符合经、训本意的结论,然后制定出具有相应效力的新律例。在比较、推演中,只能以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判例为前提,特殊的例外和源自类比判断的间接结论,不得作为类比的依据。一项类比如有几个意义相近的原判例,则以意义最相近的原判例为前提,但亦容有不同的前提和结论。一项类比一经教法学家们的公议所核准,即取得了社会的认可,成为不谬的、应予遵循的律例,不得随意更改。如教法学家以《古兰经》第5章第90节禁止饮酒的规定为例证指出,禁止饮酒是因为酒醉能使人失去理智,故他们援用此例制定了饮用一切醉人并能使人失去理智的东西为非法的律例。近代以来,出自社会法制改革的需要,伊斯兰国·家的现代派学者一般都注重“创制”(伊智提哈德),主张按时代精神更灵活地解释教法原则,在方法上已突破传统的类比法,成为一种新趋向。
类比(格亚斯),意思是用推理的方法或与同类事物相比较。在教法上系指对新发生的事物教律中无明文规定时,可类比同一性质的事物而应用其律例。类比的条件有四:原则标准、细则事物、原因性质和律例等同。类比是立法的原理之一。多数教法创制家都承认类比,认为类比可以更多地认识一些事物的立法规律,例如,《古兰经》禁止饮酒,教法创制家就把这一规定推广到禁止喝一切含有酒精的饮料。但是有一部分学者,不以类比为然,他们为慎重起见,只以,《古兰经》、圣训明文为教律依据。
类比是一种推理方法,根据两种事物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做出它们在其他特征上也可能相似的结论。如光和声都是直线传播,有反射、折射和干扰现象等,由于声呈波动状态,因而推出光也呈波动状态。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其结论是否正确还是待实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