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的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本身。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的管辖。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第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第 94条);
(2)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
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各国在行使登临权时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参见课本内容。
扣押和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确实犯有罪行的船舶或人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判定应处以惩罚的方式。如公约第105条至108条对海盗船舶及人员、财物的扣押、逮捕作了规定;第109条对从事非法广播的人员、船舶及广播器材的逮捕、扣押作了规定。
(3)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的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的情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上。
紧追权,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犯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