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比例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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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比例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1.行政比例原则的确立是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而产生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在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固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公民部分基本权利的行使,但限制的程度要以抗救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需要为限,未受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公民可以照常行使。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国家赔偿和补偿请求权等重要的权利形态。

  2.弥补现行行政法基本原则缺陷的需要。我们一直强调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应当依法办事,然而,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就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正如柏拉图所说,法律本身不能完备无缺。同样,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局限性也是客观存在的。那么用什么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呢?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原则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这两项原则,我国行政法中则普遍采用合理性原则限制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合理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判断结果,另外即使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合理的结果,也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际处于闲置状态。另外,从那些采用行政比例原则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国家来看,由于行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较为客观,能使行政机关细微到从量的方面考量行政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司法机关在利用行政比例原则审查行政行为时,也能依照行政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合法与非法方面的处理。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反行政比例原则,那么行政机关即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而从实际上真正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因此,引入行政比例原则是在限制突发事件状态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3.有限政府、控权理念呼唤行政比例原则。现代社会法治目标下,政府权力不能违背法治原则,应严格受到法律限制。因此,政府应适应变革时代的需要,秉承“有限性”理念,从社会各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然而,“有限”政府并非是消极政府,突发事件要求政府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主动干预并对社会进行控制,而各种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就如何控制、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比例原则可得以充分体现并运用。同时,作为现代行政法之基本理念的控权思想,兼容并包含了法治主义之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体现了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统一。这一思想与行政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相一致,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上,立法需要平衡精神合理分配权力与权利,划定政府合理权力的界限,突出公民权利的比重;政府严格按照法定范围、幅度行使行政权,时刻注意保持权力运行合理、有度,使行政权和公民权在恰当平衡的基点上皆被维护。所以,有限政府理念、控权理念都呼唤行政行政比例原则的运用。

发布于 2023-01-0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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