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扣点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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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扣点的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联营”的法律界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1条至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规定,联营在法律上划分为三类: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及协作型联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规定如下: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联营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那么,“联营扣点”模式的合作形式是不是联营呢?以百货商场经营模式中的联营为例,主要分析商场中的联营模式是否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商场的收益是以联营供应商销售额乘以扣点来计算,即“共享收益”特征成立。如果商场以经营场地(商场可能还承担部分供应商的装修费或柜台制作费)作为出资,并以分享收益可能无法抵偿场地使用成本作为共担风险的方式,那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特征也成立。另外,商场对商城整体实行统一的运营管理,如营业时间、安保或物业上的统一管理、代为招聘员工以及集中收银,则商场与供应商也可构成“共同经营”。因此,商场中的联营模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联营。但是商场与供应商联营模式明显不构成公司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只能为协作型联营。

发布于 2023-01-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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