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侵权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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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如何举证?

诉讼进行举证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

2、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

3、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

4、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

5、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

6、其他证据。

二、著作权侵权如何答辩?

如果您被控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您可以通过答辩来进行抗辩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一些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的答辩要点:

1. 初步审查对方起诉书的合法性。对方控诉所属权种类、授权等是否正确,被起诉责任人的身份是否正确,涉及的侵权时间、事实、对象是否准确,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初步核查。

2. 验证授权或使用许可。如果您有著作权使用许可或授权,您需要证明被授权的使用行为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没有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3. 辩称作品著作权已终止、无效或未构成侵权。例如,控诉的作品著作权已过期或未进行版权登记等情况,可以作为答辩的理由。

4. 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您所从事的行为并未使用对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使用的作品并未构成对方享有的著作权。

5. 辩称对方并未受到侵权损失。例如,侵权行为并未对对方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等情况。

在答辩中,除了提供相关证据外,还需要具体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让法院理解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解。同时,答辩要确保逐条回应对方起诉书中的指控,阐述自己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您不确定如何答辩,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三、著作权侵权案例?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四、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的区别?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犯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五、著作权侵权报案有用么?

主要的作用老话就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文字那个猪头全能话是每个字的话,200到300或者2千到3千之间。

其他那边的侵权,比如说是公众号这方面的侵权的话,一般赔偿的费用大约是1500块钱。

这个我只是说一小部分,大部分都花在上什么影视住宿呀?还有说一些专利发明之类的著作权的话,他赔偿的费用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高一点。

六、玩具图案著作权侵权怎么赔付?

一般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收益进行赔偿

七、著作权意义不同算侵权吗?

著作权意义不同属于著作物的合理使用,不算侵权。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使用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相一致;

使用者的行为不得影响原著作品的正常利用;

根据使用的目的及性质、使用的范围、使用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合理因素的综合考虑,不应当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复制出版物、复制影视作品,也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范围,例如引用、评论、报道、教学等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使用者的行为超过了上述合理范围,或者使用者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传播、展示他人作品等行为,则属于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引起著作权人的法律诉讼。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八、如何认定音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九、淘宝投诉著作权侵权怎么下架?

淘宝官方直接给作品点击下架即可。

十、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有哪些?

在实践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有:

1、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属于谁而出现的纠纷,一般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形式。著作权权属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前提。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再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是指侵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引发的纠纷。其他著作财产权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根据国际公认的著作权理论,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使法律未作明确列举规定,只要法律末作明确排除,仍然属于著作权人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归属所产生的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领接权,其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井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广播组织对其自己编排,播放的节目享有的权利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广播组织权是一项邻接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末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是指因侵犯出版社或者杂志对其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而发生的纠纷。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其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发产主的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禁止末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仅方当事人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参照相关其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发布于 2022-06-1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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