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8条规定,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 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 务收费;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
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③组织短 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 交流服务费;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⑤创
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⑥开展演出 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⑦复印费、打字费、资料 费;⑧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 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
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 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 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
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20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 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
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开具 税务发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
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因此,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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