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8条规 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9条至第13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10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 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第1条,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第2款,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 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第3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第1款,投资损益的处理
第3项,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比如,企业对被
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 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第4条,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
第1款,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 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
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 营。 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 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 共同
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1项,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 负债。
第2项,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 营产生收入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531长期应收款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 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
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 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参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楼 盘,若该项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会计主体。支付的出资额应记入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分配的税后利润也通过“长期股权投 资”核算。 若该项经济活动构成独立会计主体,鉴于房地产开发 项目开发期一般在1年以上,建议作为长期应收款核算。 宣告分
配的税后利润建议也作为“长期应收款”核算,同时增加“投资收益”。 待实际收到时,冲回长期应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5章第36条规
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 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 进行处理:
(1)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 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 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 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理:
①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 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
息支出。
②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 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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