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1980年干临时工后到1987 年在该单位转为正式的合同制工人(有编制的),全所职工的工资是按财政拨款发给的。现在到退休,单位突然说:你不能享受2014年前的社保改革,视同缴费。你是合同制工人要按企业补交社保,之前单位按事业交的社保,错了要改正。我实在不理解,除1987年填过一张合同制招工表以外,再没有签过任何合同。难道不算合同制管理下的固定工吗?如果能认定为固定工,就可以视同缴纳社保。单位为什么不早告诉我是合同制工人呢?30多年才知道干了一辈子是合同工。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给你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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