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则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监局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省级住建厅(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住建部的指导和监督。
(四)省级公安厅(局)和经信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公安部和工信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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