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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第十二类商标为什么会是无效转让?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3-04-11 21:37

第十二类商标是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也就是相关的运输产业类的商标,其中主要包括运载工具,陆、空、海用客运或货运装置。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气垫船。

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部件,例如:保险杠,挡风玻璃,方向盘,轮胎以及履带。

对于转让第十二类商标的商标转让人来说,出现商标转让失败的情况还是非常难以理解的,所以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各位讲讲转让第十二类商标的流程中,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商标转让失效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转让行为。

1、商标注册证失效。

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

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

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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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11 21:37
更新时间
2023-04-1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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