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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为了获得市场中的粉丝流量,所以在很多人看来,公众注意力认知决定了商标是否存在近似的可能,因此很多商家决心注册商标开始,就需要注意公众注意力的问题,然后再进行公司商标注册。
这其中公众注意力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商标近似判断原则呢? 我国《商标法》虽将商标近似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但对具体认定商标近似的方法却未提及,这不免给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第一、相关公众分类。
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它不限于直接购买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包括所有人。
凡与具体案件中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公众,都是其范围。
因为对同一事物所作的判断往往会因人们的生活阅历、知识结构等差异而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该公众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并且该主体与案件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那么根据其主观上可能产生混淆与否的状态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失公允的。
第二、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是指普通消费者。
有学者认为,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
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是从概括整体的角度来认识商标的,其在有限的时间下选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时易被商品那些相似的包装、标识等所迷惑,从而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结果。
而那些行业专家或专业人士或智力低下者,其识别异同的能力远高于(或远低于)一般公众,若将其所施加的注意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则会与商标法保护广大消费者权利,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相悖。
因此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衡量近似商标是有合理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公众的界定及注意程度受商标所示商品的属性、类型等因素的影响。
比如,对于在一般大-众消费品,如第25类服装上申请的商标,在近似判断时,主要考虑的是一般的消费者;而对于较专业的产品如汽车,在近似判断时,主要考虑的就是类似领域的专业人士。
又比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以一般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为准。
第三、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不论他们在相关行业经营的年岁多少,至少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其对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内行,经验更丰富。
因此将一般经营者列入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至于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的涵义,有学者指出,消费者在认知商标时施以的通常注意力即为一般注意力,此注意力既不要认真,也不要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