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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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