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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