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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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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票的一些问题
支票
我公司从事钢材销售,最近收到一张支票,进账日期是19号,由于对方老板一拖再拖,总说没钱,因此到现在仍没进账,这两天老板干脆不接电话,经我们调查这家公司账上确实没钱,而这张支票是我们前手(第二)背书转让给我公司的,他的印鉴很模糊,但我们只有拿到银行退票,才可能起诉给我们支票的出票人和第二背书人,我想问,如果退票理由是印鉴不清楚而不是他们开具空头支票的话,对我们退票以后的起诉会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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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5
印鉴模糊只能请求更换,而空头支票票则涉嫌诈骗,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至多是民事诉讼案,而后者可能会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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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15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 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这是追索权行使的附带条件。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而如果持票人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的,无论追索义务人是否收到或是否按时收到,均视为已经发出通知,发出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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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15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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