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父母尚在,有四个儿子。父母为避免百年后,兄弟反目(都已成家),所以一年前分家了。父母在农村有三处院子,一处老两口住,另两处两个儿子住,分家协议写着,老院子(老两口住的那处),归其中两个儿子(1,2儿子),另两处分别给另两个儿子,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由四个儿子分摊。协议上四个儿子都签字了,还有见证人签字,但老人没签字。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由于老院房屋年久失修,大儿子要掏钱翻盖老院子(老人还住在这个院,实际上就是大儿子养着,因为没跟其他儿子要过钱,也不去他们那住)。但现在3儿媳妇说,他住的院子本来就是他盖的,因为他的手里有当时盖这个院的房时,所花费的材料的发票,所以钱都是他们出的,房子就是他们的。不属于老人的财产,而老院子才是父母的财产,要重分老院子,四个儿子一人一份,不让大儿子翻盖老院子,现在该怎么办?当初分家时,协议上没有3儿媳的签名,也没让所有的儿媳参与,说是分给儿子的财产,不让儿媳参与,那么,现在能有3儿媳出来反对的权利吗?是不是当初如果去公证了,就不会有现在的结果了?就这种情况,最开始分家时应给怎样做,才会避免现在这种情况的发生?辛苦了,问题比较多,希望仔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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