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了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某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某与李某赔偿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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