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延续营业税关于金融商品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 2、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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