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投资者从税后利润中分配所得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所述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税后利润,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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