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意义
首先,就法律精神而言,尊崇制定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精神之一。易言之,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与西方“形式法治”、“程序法治”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自近代以来,我国众多学者一直在倡导法治,但“法律至上”的观念并没有完全确立。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不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非常顽固,俨然已经成为我国民众头脑中的常识。而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分离法律与道德,正可廓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形塑政府与民众健康的法治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近年来党和国家所极力倡导的“宪法法律至上”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就法律实践而言,尽管法律规范不等于法治秩序,但若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则必然不会达致法治社会。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和曾经风行一时的“法律虚无主义”对当下法律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觑。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法律规范效力的实在性和普遍性,法律必须得到遵守等观点对于削弱乃至消除上述消极影响大有裨益。而且,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尚难称大备的条件下,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一致性和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可解释性等观点,也都对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再次,就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而言,虽然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目前已经确立起来了,但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仍难以真正实现学术共同体意义上的自洽。近代以来,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研究领域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宏大叙事”,因而忽视了对于实证问题的深入探讨,以致长期无法形成一套独立的话语体系。这些都是分析实证主义思想不彰的表现之一,只有对症下药,方能兴利除弊,求得中国法理学学科困境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