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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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秘密的保护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对某项经营秘密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容易引起争论。对经营秘密的保护产生争论的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市场竞争理论与道德规范

  1.就业自由理论。如很多涉及经营信息的纠纷,产生子离职职工与前雇主之间,如果保护经营秘密强度过大,不允许离职职工自由使用工作中正常接触的经营信息,势必扼杀就业自由,减弱社会正当竞争,不利子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社会道德。

  2.自由竞争理论。如认为在客户流动性大的行业、领域,由于不存在客户与特定企业之间的长久商业关系,因而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3.市场政策理论。如对小公司客户关系的保护,强度可能高于对大公司的保护。因为大公司的商誉本身就可吸引客户,而小公司却需要依靠人事关系。如果要促进竞争,保持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那么应该对小企业的客户关系给予强一些的保护。

  4.地区保护主义。如商业秘密在朝阳产业地区,就不容易得到保护,在夕阳产业地区,就容易得到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经营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从理论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是否受到保护还要看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要求,如:

  1.名单上的客户是否为业内所公知。多数人知道的客户,不构成商业秘密。

  2.名单的来源。如果客户名单中单个客户的名称、地点,从单一或者少数几种公共来源可以查到,就不容易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来源比较复杂的,可能得到保护。

  3.名单的内容。如果名单只是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人,该名单不容易得到保护。如果该名单还有一定的脉络、线索,如数量、品种、规格、价格、购买频率、交易的历史、特殊要求、顾客特点、结算方式、支付条件等,形成比较复杂的信息,可以证明是积累的结果,比较容易受到保护。

  4.名单是否容易保密。客户名单也有反向工程问题,通过公开观察,就可以知道的客户,不构成商业秘密。

  5.形成名单的投入。如果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是否发生过投资、产生过成本,在实践中就可能成为左右结果的重要因素。很多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是在日常经营中自然形成的,没有花费额外的资金、时间、劳动的投入,所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令人感到可保护利益不足。如果投资较大,容易获得保护。

  6.得到名单的困难程度。如果得到名单需要较强的技术或经营能力,或者需要创造性思维,名单容易受到保护。

  7.各方的贡献。雇主对形成名单作出努力的,他人帮助雇主建立客户名单的,雇主在雇用雇员之前已经建立关系的,容易得到保护。雇员受雇已经建立的客户关系,或雇员对雇主客户名单的贡献比较大的,不容易得到保护。

  8.与顾客的关系。如果是雇主个人的客户,或者是雇主长期的、特有的客户,比起客户不分情况,与雇主、雇员一概接触,或者偶然、临时性客户,更容易得到保护。

  9.客户名单对雇主、雇员或竞争者的价值。客户名单对各方之一的经济价值越大,就越容易得到保护。

  10.纠纷的后果。如果离职雇员使用客户名单给雇主造成了不正当损害,雇主容易受到保护。如果禁止使用名单对雇员的就业自由、谋生手段进行了过分限制,雇员容易得到保护。

发布于 2022-12-3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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