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辞去领导职务的相关措施
建立辞去领导职务的辞职制度,是对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干部职务只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但是,这项制度的执行会涉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利益。为此,要为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要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除因公辞职外,对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及责令辞职的公务员来说,都存在一个重新安排职务的问题。由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因此,对他们的安排也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安排,既不能“本地出错,异地做官”,也不应“一错即辞,一走了之”,不闻不问。制定一套科学的安置政策,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是坚持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重要条件。
2.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及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首先是责任明确,其次是追究方式方法科学。为此,建立权责明确和权责一致的岗位责任制,是建立和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有了岗位责任制还要有对干部完成岗位责任的科学评价,才能认定干部是优秀,称职、基本称职还是不称职,从而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提供依据。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意识
引咎辞职也好,责令辞职也好,大都源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能认真负起责任,有失职或失误行为。因此,只有不断地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才能避免导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事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