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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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的特点

  第一、公务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录用选拔公务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职权,让公务员通过一定的活动实现国家的管理任务。公务员的这种活动与行政目的直接相关,这种活动的性质则是公务活动。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务行为都是由公务员实施的。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授权执行行政公务的组织成员和依法受委托执行公务的非公务人员,也可以实施公务行为。

  第二,公务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结果。

  公务行为是一种管理行政事务的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围。公务行为只能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所实施的行为。

  第三、公务行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公务员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算是公务行为,只有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发布于 2023-01-0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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