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回避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公务回避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即公务员本人不能处理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是机关职权的实际执行者,他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涉及到通过权利对一定资源的配置,因此当公务涉及其本人时,他可能很难公正地继续执行该公务,在此情形下,其退出该项公务的处理既是明智的,也是公正的。
二是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即公务员不能处理涉及自己上述四类亲属的公务。因为这四类亲属与本人的关系密切,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这四类人的利害关系时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偏袒他们,或为他们谋取私利,因此,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回避亦是必要的。
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回避调整范围的一个扩大的规定。在实践中,除了因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外,还大量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如行政相对人与公务员有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不对这些情形做出规定,就实现不了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所以,即使不具备《公务员法》第70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只要公务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都应当回避。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具体情形包括哪些、由谁进行界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