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行为的特征
工商行政行为具有诸多特征,但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行为的合法性、单方性和强制性。
(一)、合法性。这是工商行政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法。即实施工商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合法方式产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不超越该主体的职权。
2.内容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工商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
3.程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均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允许省略或颠倒程序。
4.形式合法。即工商行政行为一般均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二)单方性。工商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权所实施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和优先性,无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不仅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等,而且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处理,如发给企业证照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须以相对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是据此与相对人达成一种平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是严格依据法律单方面作出同意或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强制性。工商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切管理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均有服从的义务。管理对象如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可以依法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但在有关机关未作出裁决前,管理对象必须服从。如果相对人拒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以保证行政行为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