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行为的管辖
①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选择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复议的工商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