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收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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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收购的性质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继续收购具有自愿收购性质。按对该条款的合理解释,即使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其所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本的30%,投资者也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继续收购。如果投资者决定继续收购的,须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投资者也可不继续收购,从而可以避免继续收购规则的适用。可以看出,《证券法》对公司收购已采取鼓励、宽容态度。在此情况下,依照《证券法》关于收购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收购的精神,继续收购不是强制收购;按照《证券法》关于收购人决定收购数量的规定,继续收购也不是全面收购。

发布于 2023-01-0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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