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论的优势

根据上面给出的定义,善与正当作为人类生活的两大价值基准,在核心语义上无疑存在着鲜明的区别:前者是指“可意欲性”,后者是指“可接受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语义差异不但没有把它们割裂开来,相反还恰恰包含着两者的某种等价性,以致我们能够从善恶好坏的评判中直接引申出是非对错的评判来。理由很简单:对于值得意欲的好东西,人们肯定会以赞许的态度表示接受,却不可能以非难的态度加以拒斥;对于令人反感的坏东西,人们肯定会以非难的态度加以拒斥,却不可能以赞许的态度表示接受。换言之,谁觉得某个东西好,谁就会认为它对;谁觉得某个东西坏,谁就会认为它错。就此而言,善的可意欲性已经分析性地蕴含着赞许层面上正当的可接受性,恶的可厌恶性已经分析性地蕴含着非难层面上不正当的可拒斥性。事实上,断言一个人认为他想要的好东西可以拒斥、他厌恶的坏东西反倒可以接受,几乎像“圆形的方”一样属于术语上的自相矛盾。
同时,这种直接等价性也清晰地体现在善与正当的某些语义叠合之上。如前所述,一方面,善也有“适宜”、“可以接受”、“允诺应许”的意思;另一方面,正当也有“优秀”、“妥善”、“令人满意”的意思,以至于两者都能用来表示人们的赞许性认可态度。当人们在日常言谈中用“好”、“对”、“good”、“right”对某个提议、要求或问题做出肯定性应答的时候,这种语义叠合表现得尤为明显,仿佛它们原本就是同义词。所以,毫不奇怪,各种英文词典往往一方面用“morally right”阐释“good”,另一方面又用“morally good”阐释“right”;在中国,古代的《说文解字》在解释与“正”和“是”字相关的“义”字时,也有一个注专门指出:“与善同意”。
富有意味的是,我们还能凭借这种语义等价性,解释为什么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都特别强调善与正当的密切关联。在中国,《墨子·经上》宣称“义,利也”;《易传·文言》主张“利者,义之和也”;朱熹指出:“是,知其善而以为是也;非,知其恶而以为非也”。在西方,柏拉图一方面主张“正义是心灵的德性”,另一方面强调“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甚至是“最坏的恶”。休谟则指出:“正义受到赞许,只是因为它有促进公共善的倾向”;而他之所以声称“有害的真理不可接受”,原因其实也在这里:在他看来,这种真理由于对社会有害,所以就不值得赞许,反倒应当受到非难。斯特文森尽管没有考察二者的核心语义,却也从分析哲学的视角断言:善与正当在表达赞许性的态度方面是难以截然区分的。 就连站在道义论一边的罗尔斯也承认:“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要在评判正当的时候考虑到后果因素,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奇谈怪论。”的确,倘若不诉诸行为后果的可意欲性和可厌恶性,我们很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可以接受。
说到底,后果论思潮之所以能够在论战中享有连道义论也不得不承认的巨大理论优势,元伦理学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把正当归结为善的基本立场立足于善与正当的语义等价性之上,因而单从理论上很难驳倒。如边沁指出:“效益原理在赞许或非难任何行为时,根据的是这个行为究竟增大还是减小了利益相关者的幸福。……人们总可以说,从事一个符合效益原理的行为是正当的、或者至少不是不正当的。”对此我们似乎就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否证:有谁会荒唐到宣称增大幸福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受非难,减小幸福的行为反倒是正当的、值得赞许?
奇怪的是,或许由于没能明白揭示正当可接受性语义的缘故,西方后果论者尽管从其它角度提出了大量论证,却很少把善与正当的上述等价性视为自己的立足点,也很少凭借这一点回应批评者的质疑,以致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自觉意识到了这种等价性。例如,摩尔尽管一方面指出“‘义务’这个词通常只是用来指那些激起道德赞许的行为,尤其是指那些如果被忽视就会激起道德非难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强调“赞扬某个东西就是断言它要么本身是善的,要么是达到善的手段”,却似乎依然没有注意到两者之间明显的语义叠合,也没有据此论证自己的后果论立场。
进一步看,某些后果论者还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这种语义等价性。例如,密尔在把正当界定为“应当强制履行的义务”、把不正当界定为“应当受到惩罚或非难”的同时,就特别强调正当与“值得意欲”和“值得称赞”之间、不正当与“不喜欢”和“贬抑”之间的本质区别。然而,事情很明显,某个通过履行义务实现了“最大福祉”的正当行为,在效益主义者看来当然也同时是“值得意欲”甚至“值得称赞”的;而对于某个行为的“不喜欢”或“贬抑”,至少能够看成是对它的一种“非难”。更离奇的是,黑尔尽管在《道德语言》中花费大量篇幅论证了“good”的“首要”功能是表示“赞许”,却既很少关注它同时还包含着“有益”这个最基本的核心语义,也没有注意到它表示赞许的功能恰恰是从这一语义那里经由“可欲”衍伸而来的,又完全忽视了它在这方面与“right”之间的语义等价性,更没有发现其中潜藏着后果论思潮的立足点。结果,他不但针对某些主张“A是正当的”意味着“我赞同A”或“A有益于y”的理论提出了质疑,而且最后还附和戴维·罗斯的道义论立场,认为严格区分善与正当(应当、义务)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强调语义分析的西方学界尤其英美学界来说,这类现象不能不说有点反讽。
